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区***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建设《共和县**村江苏援建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项目》中欠农民工工资140180元,2018年12月21日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让王某某限期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仍拒不支付。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支付了所欠农民工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在立案后支付了所欠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