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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建设《共和县**村江苏援建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项目》中欠农民工工资140180元,2018年12月21日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让王某某限期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仍拒不支付。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支付了所欠农民工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在立案后支付了所欠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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