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村**组**号,现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9月12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修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拖欠陈某某等17名工人工资,总金额为61388元,修文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7年8月7日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前足额支付陈忠福等17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但《责令改正决定书》到期后,该公司仍未按要求支付。
2017年9月11日,修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公司拖欠陈某某等17名工人工资的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9月11日支付了15000元,王某某承诺于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公司所欠员工的剩余工资,但直至2020年3月23日才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具投案自首、全额支付拖欠工资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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