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至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准格尔旗龙口镇境内承包准朔铁路二标段砌片石防护工程期间,拖欠杨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等31名工人工资共计377080元人民币。2018年8月9日,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支付所有工人工资,王某某拒不支付。2018年8月22日,王某某家属将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每一位工人手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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