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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邓某某介绍,雇佣周某某及龙某某所带班组合计12人从事简阳市新星乡中心小学外墙抹灰及贴瓷砖工程。2019年7月左右,工程基本结束。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结算了全部外墙抹灰及贴瓷砖工程的剩余款项后,未支付给周某某及龙某某班组。因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周某某及龙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向简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案。简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后,经责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前支付剩余工资64135元,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仍未支付。简阳市公安局受理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线索后,于2020年10月29日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知到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当日结清了在该项目上所欠周伟及龙文刚的剩余工资共计5.5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支付完毕全部拖欠工资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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