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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暂住本市堆龙德庆区**菜市场附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0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西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营业期限内,招聘常某某、曾某某等17名员工。因经营不善,致使拖欠常某某、曾某某等17名员工劳动所得薪资,后举报至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5日,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向西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下达支付令后,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找股东核算为由继续拖欠员工工资。

经核实查明,实际未支付常某某等17名员工工资合计148149元。现拖欠员工薪资合计148149元已经追回,并已经足额发放给常某某等17名员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且取得员工谅解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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