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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辽宁省灯塔市**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承建望奎县**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时雇佣刘某甲、刘某乙等12名钢筋工人施工。工程完工后,望奎县**有限公司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部拨付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将拨付给他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刘某某、刘某某等12名钢筋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共计85000元。2018年1月份,刘某某、刘某某等12名钢筋工人将上述情况反应到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王某某支付其所拖欠的刘某某、刘某某等12名钢筋工人工资,王某某逾期未支付,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11月22日,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该案移送望奎县公安局。2019年4月17日,望奎县公安局对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望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2019年6月6日,王某某到案后由其家人将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85000元筹集后,交至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和望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9年6月14日,全部支付给王某某所拖欠的工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欠条、收到条等。

2.证人田某某、高某某等证;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人人工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积极主动筹资资金,与所拖欠农民工达成协议,支付、处理所拖欠的85000元工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王某某能知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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