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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青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10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严某某、袁某某、仲某某、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涂某某、鲁某某等8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因清帐回款不力、无流动资金、经营不善等情况,拖欠被害人被害人严某某、袁某某、仲某某、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涂某某、鲁某某等8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34496元。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逃避被害人讨薪及劳动监察部门调查,且经劳动监察局责令支付仍拒绝支付员工工资,后因知道该案被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2020年8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前王某某仍拒不支付以上工资,2020年12月14日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王某某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共计人民币134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保证书、身份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收条,转账付款明细、银行流水、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欠发工资明细表、声明、劳动合同、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电话记录、武汉市青山区人力资源局出具的调查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被害人严某某、袁某某、仲某某、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涂某某、鲁某某等8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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