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行唐县**镇政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7日被告人宇某某成立行唐县**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宇某某任合作社法人代表。2016年至2017年9月,宇某某及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经营该合作社期间,拖欠工人刘某某等人工资共计275966元,2017年9月28日晚宇某某将奶牛全部卖给习某某,后携妻子王某某逃匿。2020年1月22日刘某某等人申请劳动报酬一案已有行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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