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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5********,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无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承包十堰市郧阳区某工程建设中,拖欠韩某某等1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2650元。2020年6月5日,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王某某下达了郧人社监改令(2020)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20年6月11日前足额支付韩某某等1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2650元,王某某逾期仍不支付,且隐藏逃匿。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协调处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积极协调处理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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