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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对湖北省**开发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1月13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对王某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2019年9月18日王某某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湖北省**开发有限公司在繁育红豆杉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别雇佣多名农民工对该基地进行务工,务工完毕后王某某以种种理由累计拖欠174名农民工工资,总计金额为510778.9元。

2017年11月5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北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以南人社监令{2017}6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王某某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2018年1月18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南漳县公安局,南漳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8日对湖北省**开发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1月12日王某某支付174名农民工工资,总计金额为510778.9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拖欠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湖北省**开发有限公司系襄阳市2016年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其种植项目系“231”重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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