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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到2012年10月份,王某某在舞钢市建业森林半岛一期承包8号楼二次结构及内外粉工程,在承包该工程过程中拖欠民工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五人工资共计43000元,2014年2月21日,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王某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民工工资。2014年12月24日,王某某将拖欠民工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五人的工资共计43000元全部交予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支付给农民工。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保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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