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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0********,侗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孟洪斌,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拖欠潘某某、吴某某等24名劳动者的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9670元,在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贵州**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王某某一直未支付民工们的工资,也未委托相关人员到劳动部门处理拖欠农名工工资一事,反而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10月18日,王某某主动到贵州省三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在黎平县公安局侦查期间,将拖欠的民工工资69670元已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逃逸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表现好,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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