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12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入股尚晨生态园建设项目,并与该项目股东胡某某达成协议,从2017年10月份起,该项目由王某某投资。2017年11月至该项2018年2月王某某共拖欠何某某、杨某某等七名工人工资33782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王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期限支付,其仍未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拖欠七名工人工资33782元,情节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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