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带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绥化市庆安县门窗厂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大箐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 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箐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年5 月至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建大箐山县龙庭水岸B 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部分工程,拖欠徐某某、蔡某某、何某某等51人工资合计143.9747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具有转移资产的客观行为,二是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逃匿是为了躲避债务的客观证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大箐山县公安局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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