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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华蓥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单元**楼**号,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辛某某(另案处理)在华蓥市工业园区机电产业园成立华蓥市**有限公司,由辛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某某任股东。2019年6月以来,华蓥市**有限公司拖欠邓某某、唐某某等46名员工6月份至11月份工资411015元,以及补漏工人游某某2000元、水管安装工人韩某某482.07元。华蓥市**有限公司账户至2019年7月2日有余额共计705248.19元,且截止2019年11月22日仍有收入,但辛某某、王某某并未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用于发放拖欠的工资,且于2019年9月至11月将公司账户上的大部分资金转至辛某某私人账户,期间共计转出资金90万余元。2019年12月13日,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华蓥市蓥**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华蓥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前支付工人工资,但辛某某、王某某仍拒不支付,直至2019年12月23日,华蓥市**有限公司才将拖欠员工的工资411015元以及补漏工人游某某2000元、安装水管工人韩某某482.07元发放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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