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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住山东省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在**超市任经理一职,但在**购物商场的实际职责是超市的保安,对超市的具体经营事项没有决策权,对超市的款项没有支配权,也不是超市的实际投资经营人,其身份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身份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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