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路。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印章与**公司签订合同,承建睢宁县**项目工程,后又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同承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考察后,即招募任某某、葛某某、张某某等14名技术人员成立**项目部,于2019年9月份进场管理施工该项目。2019年11月中旬,因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被公安机关查处,该项目施工暂停。因**项目部迟迟未发工资,2019年12月12日,该项目部任某某等人至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现场投诉,睢宁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19年12月13日下发并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项目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前支付工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既不支付工资也不到睢宁县人社局说明情况。人社局于2020年12月17日将该案移送睢宁县公安局,睢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并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于2019年12月27日至29日已经支付清14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合同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能在提起公诉前付清劳动者的报酬,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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