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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9日、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12月,被害人马某某等八人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打工期间,王某某拖欠上述八人劳动报酬共计98052元。2016年8月23日、10月11日,安新县三台镇人民政府分别对马某某、王某某进行询问,了解情况。2016年11月,马某某等八人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22日,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6)冀063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等人劳动报酬共计98052元。王某某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维持原判。2017年6月18日,马某某等八人向安新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申请执行。2017年7月5日,安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王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给付义务,同时送达相关文书。2017年7月7日,安新县人民法院查明王某某无银行开户信息、无企业、无车辆。期间,王某某到内蒙古呼和浩特打工,未向安新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安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某取得联系,但王某某始终未向马某某等八人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11月9日,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房屋三间。

2017年11月22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安新县公安局未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责令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于同年11月27日直接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9日,王某某向马某某等人支付95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日,安新县人民法院以(2017)冀0632执384号通知书执行案件结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的情形,属于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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