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乡**村**组,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钊,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同年2月28日、2020年4月12日至同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1日、2020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12日)。
高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负责的“某某某洗浴中心”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拖欠员工李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人工资共计31925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史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共计31648元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是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节不符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的标准为: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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