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6 月至10 月新疆**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在承建阿克苏**工程期间拖欠杨某某等10 名工人共计74870 元工资。2018 年3 月22 日经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王某某至今未支付工人工资,且王某某已逃匿不知去向、无法联系。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阿克苏市公安局立案。立案后王某某及时支付了全部的农民工工资74870 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