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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王维卓)(公开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现住甘谷县**乡**村**号,农民。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挂靠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分公司签订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工程造价4952193元,工期一年。2014 年3月12日,王某某将该工程土建部分以1506000万元转包给李某某,其余部分自己承建,承建过程中拖欠李某甲等多名工人工资。截止2014年9月29日,庆阳供电公司支付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59360元,甘肃金胜公司全部转至王某某。2015年7月6日,李某甲等35人向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甘肃金胜公司拖欠工人工资148030元,2015年8月7日,在华池县劳动监察大队督促下王某某向李某甲等35人支付工资148030元。2018 年9月4日,王某甲、乔某某等17人向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项目经理王某某拖欠工资298768元,2018年9月28日,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未果,2018年11月7日,华池县劳动监察大队移交华池县公安局,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经核实,王某某拖欠工人乔生金等6人工资63000元,并已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政治面貌证明、到案经过、南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单、2015年支付工人工资证明;

2、证人李某某、李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履行支付义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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