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19********3810,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以其名下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四平万邦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至11月承建四平万邦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楼(A区)项目建设工程,主要负责项目清包。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四平万邦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分多次共支付王某某4001300元人工费、工程款等,王某某未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至2020年5月共拖欠陈双弟等18名工人共计509100元工资款。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于2020年6月24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王某某仍不支付拖欠工资。案发后,王某某全部清还拖欠工资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拖欠工资明细、查询回执、查询结果证明、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收条;2.证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清还欠款并取得谅解,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真诚悔过、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