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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侦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借用湖北**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云梦县“**”国际小区1号楼主体建筑工程,至2016年底,王某某拖欠民工李某某、邱某某等10人工资共计60800元。2016年11月11日,云梦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王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王某某以逃跑、关机方式拒不支付。2018年2月,王某某将拖欠的工资结清。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云梦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证明、领款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袁某某、邱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刘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共计6080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其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且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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