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时任仙居县**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路**弄**号。2005年6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21日,因赌博被县公安局官路派出所给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处罚。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时任本县**镇**村文书兼出纳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其负责发放**省道改建工程涉及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1237676.82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48838.41元(实际转出90万,扣除张某甲账户自有资金51161.59元),用于帮张某丙儿子张某己完成拉储任务以及为自己积攒贷款优惠积分。后张某甲陆续把该款收回。
2020年5月28日,县委巡察组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王某某当日接受县监委谈话调查。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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