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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公款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汉族,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2********,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环县**局原女工委主任、会计,2018年1月退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经常居住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环县**局要求甘肃**公司提供6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未设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该局原局长田某某安排将60万元存入时任会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个人账户。2009年9月1日,万胜公司向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汇入60万元。9月13日,王某某将该60万元转入其丈夫李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环县分行出售的“双利丰”理财产品,2010年5月18日将购买金额赎回,获利5433.21元。2010年5月21日,王某某将李某某名下卡内60万元转入其本人农业银行账户,2010年12月,机构改革将全县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安监局。2011年1月17日,王某某将此60万元汇入环县财政局、安监局设立的环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金专户中。期间产生利息5485.90元,与营利所得5433.21元共计10919.11元,至案发计息1719.76元。案发后,王某某将上述共计12638.87元退缴。其中7205.66元被监委收缴县财政,其余5433.21元随案移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款5433.21元,移送监委没收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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