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大学本科,兰西县**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小区**单元**室。
本案由肇东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王某某任兰西县**局**期间,从兰西县**局账户中支出130万元公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419元,本金于案发前全部返还。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