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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5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街**委,住北京市大兴区**路**园**单元**室,四平**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胡某某共同成立四平**发电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十次共挪用四平**发电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396,439.80元,电汇、转账至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锐金安分公司,给自己个人经营的*乙投资有限公司交纳房租费、物业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挪用的款项归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挪用资金已归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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