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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会计,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至3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会计,公司账户被诉讼冻结,公司缴纳税款、社保费用需要将部分资金通过其私人账户之便利,先后挪用公司用于缴纳税款、社保费用的资金19万余元,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非法活动。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于2019年5月30日、6月20日、7月15日已向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全部挪用资金195764.7元,获得该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犯罪情节轻微。

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会计,公司账户被诉讼冻结,公司缴纳税款、社保费用需要将部分资金通过其私人账户之便利,先后挪用公司用于缴纳税款、社保费用的资金19万余元,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非法活动,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向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全部挪用资金195764.7元,获得了公司的谅解,并且公司还希望能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宽大处理,希望司法机关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还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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