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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市东城区***公司内,以“暂借款”等名义陆续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归个人使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至10月间归还***公司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公司内被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归还***公司剩余钱款,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挪用资金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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