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0********,汉族,高中,汝阳县***劳务派遣人员,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街**局家属楼**单元**楼。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汝阳县***临时聘用人员王某某在其担任收费室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分两个时期多次截留挪用汝阳县***收费款用于玩手机游戏、个人消费,共计276052.16元。其中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7月22日共计挪用款为114724.65元,其中挪用超过三个月的资金为43714.89元;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7月11日共计挪用款为161327.51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资金为57944.5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资金合计为10165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缴款单与住院结算明细统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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