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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焉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焉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昵称为“彷徨”的微信号与昵称为“一菲”的微信联系,商量帮助取钱并获取好处费。王某甲应马某某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并将昵称更改为“华人娱乐”。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9日,第二师**团居民陈某某被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被骗取76000元钱,该款通过支付宝先后转到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支付宝账户,马某某和王某甲将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提现至银行卡后到ATM机上取现,截留好处费后通过无折存款的方式将款存入上家提供的银行卡内。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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