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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李某甲的黑土是在嫩江行洪区盗窃所得,仍然高价购买160立方米,价值16000.00元。2020年2月,王某某明知吴某某的黑土是在嫩江行洪区盗窃所得,仍然高价购买盗窃的黑土120立方米,价值12000.00元。上述280立方米国有黑土均被王某某出售给农户,得款27600.00元。案发后王某某上交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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