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杭州市**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500元价格从康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一台盗窃所得的型号为GTS-332N的拓普康脉冲全站仪,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全站仪价值为1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赃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且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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