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街**组**号, 2019年12月0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08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盗窃而来的一部OPP0A5手机,卖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手机维修店内,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这部手机买下,后又将该OPPOA5手机转卖他人;2019年11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又将盗窃而来的一部苹果X手机,卖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手机维修店内,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这部手机买下,后将该苹果X手机拆机,准备使用、售卖该手机内部的配件。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通科发改价认【2019】4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这部OPPOA5手机的认定金额为473元人民币;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通科发改价认【2019】4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这部苹果X手机的认定金额为28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王某某收购OPPOA5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