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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印王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4021017595224261984********,个体户,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家住贵州省纳雍县龙场镇补鲁村上寨组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现住新平县桂山街道振兴路20号附12号新平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蒙,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印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新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印王某某在经营位于新平县桂山街道振兴路20号附12号新平县**街道**路**号**号“新平王印王某某废品收购站”期间,未按规定登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先后收购朱某某瞻、徐某某文斌于2019年7月间盗窃新平县某某大戛高速公路某某二工段某某麻栗树隧道井口的配电房里两个配电箱内部配置所得的铜板等物,朱某某瞻(另案处理)、徐某某文斌(另案处理)、余某某国艳(在逃)盗窃新平县供电局10KV逃)盗窃新平县**纳溪线蚂蝗箐支线10杆上的一台高压电力计量箱设备所得的铜、铁等物。经认定,**大戛高速公路**二工段被盗的两个配电箱价值26897.52元人民币;新平县**供电局被盗的高压电力计量箱价值299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印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印王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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