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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王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2000********,汉族,湖南**学院土木工程系2018年级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住**铺**社区居委会**组*号,联系方式173********。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起诉)使用其同学王某的建设银行银行卡6236680100********,户名王某,并答应给予其好处费。王某明知李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于李某某使用,并帮助李某某将赃款由银行卡转移至支付宝账户,致使受害人刘某被骗4754元人民币,受害人曹某某被骗3285元人民币,王某共帮助李某某转移资金8039元,从中获利388元。王某将刘某被诈骗的4754元,退交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已退还被害人刘某。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从宽处理;犯罪数额较小,刚达到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标准,且系在校大学生,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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