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7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至6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侯某某收购的价值8000元的鲅鱼等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仍帮其销售。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有: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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