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莒南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兰山区***街与***街交汇南50米路西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盗窃的一部黑色**11手机,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500元。
2、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兰山区***街与***街交汇南50米路西以600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盗窃的一部蓝色**nova5i手机。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00元。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兰山区***街与***街交汇南50米路西以1100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盗窃的一部黑色**S8+手机。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000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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