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枞阳县某某村某某组7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王某某在应当明知收购的货物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收购库存的名义,多次从吴某某处收购合同诈骗所得货物并进行销售,货款共计价值人民币356194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应当明知收购的货物是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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