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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由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崔某某(男,15岁)出售的一只黄金手镯(重24.27克,系刘某某所有)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以2300元的价格收购该黄金手镯。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该黄金手镯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手镯的价格为人民币10921.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刘某某损失1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交非法所得7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退交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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