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王某某的丈夫贾某某(不起诉)以给被害人李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 使用自己昵称为“缘份”的微信号虚构一个叫张艳的美女与李某某微信聊天,以张艳的名义在微信上以见面要车费、生活开销以及母亲住院需要动手术为借口,前后共骗取了李某某7130元。贾某某将骗来钱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是贾某某实施诈骗骗取的钱财仍用于房屋装修和生活日常开销花费殆尽。2019年12月贾某某经李某某要求退还了其200元。
2019年12月28日,王某某、贾某某向李某某退赔713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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