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来到湛江市赤坎区**路小区物色目标盗窃。2018年9月28日凌晨0时许,王某甲来到湛江市赤坎区**路**巷**号**楼内,发现**楼**工作室的玻璃大门没有上锁。王某乙看**工作室内没有灯光和人,就潜入**工作室内,在**工作室大厅的桌上看见一台苹果手提电脑。王某乙将手提电脑装进旁边的手提电脑包里,然后逃离现场。被盗电脑是苹果品牌,macbookpro型号,银色外壳,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4650元。2018年9月29日,王某乙将盗窃来的苹果手提电脑以800元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案发后,已追缴回涉案手提电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但鉴于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已追缴回全部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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