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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2月21日11时32分,任某某报警称其于2019年2月6日至21日期间,在网上被人以境外向国内邮寄包裹需要支付邮费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24413.89元,任某某被骗的钱被王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镇银行取出交予诈骗实施的嫌疑人并赚取手续费,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王某某刷卡、取款时主观明知为诈骗所得或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作为证据随案存档。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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