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卜某某等人出售的柴油为犯罪所得,两次购买21桶50升规格的柴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购买柴油的价值为5628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全部退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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