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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加油站南侧自建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凌晨,薛某某、刘某某驾车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洪大道新能源创新企业园内,将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在园内的一台变压器里的三个铜线圈(经鉴定价格6900元)和一百余斤铜质部件(经鉴定价格2300元)盗走,同日销赃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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