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现住河南省项城市**路**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博,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在顺义区**地区**区**号事主李某某(女,57岁,北京人)家中,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在受雇担任厨师期间,多次从该户库房中偷拿各类茅台酒及其他酒类,后售卖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166.7万元。其中,各类茅台酒共计79箱零49瓶,价值人民币233042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王某某明知涉案酒品的来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王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依法发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