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728231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2019年2月20日因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李买卖先后在陈某甲处存款450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在陈某甲处存款540万元。2019年1月份,陈某甲(另案处理)的丈夫于妹妹给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20万元。2019年1月21日,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去找陈某甲要钱,陈某甲通过其店员陈某乙给了二人484万元,其中李某某拿了310万元,王某某拿了174万元。王某某还通过其女儿曹某某在陈某甲处先后支取200万元。李某某共计在陈某甲收回存款430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计在陈某甲处收回存款5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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