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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陈某某(已起诉)的介绍下,在绵竹市富新镇友花村12组在建的成兰铁路桥洞处,以7200元的价格购买皮某某(已起诉)在绵竹市剑桥城六必超市盗窃的60条香烟及部分散烟,根据三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购买的香烟市场价值一万元左右。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回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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