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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618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据,于2020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受他人雇佣,驾驶冀JM****号改装油罐车到平阳县**镇的一个码头附近运输待销售的涉嫌走私的柴油29.672吨,途经甬台温高速复线**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扣押柴油的“硫含量”和“馏程”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185450元。

经调取证据材料,平阳县公安局未能查明委托(雇佣)方涉嫌犯罪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委托(雇佣)方存在共谋,也未查清其是否有其他运输非法柴油行为,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犯罪,故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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