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张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北京牌BJ****越野车(全新,裸车价格人民币12.98万元)手续不全、可能为抵押贷款车辆,仍伙同他人在本县沭城街道苏北车市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加价人民币5000元出售,致使车辆无法追回。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赔人民币1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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